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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2024-11-05

云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YNNUAA)。

第二条 云南师范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云南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弘扬云南师范大学及其前身西南联大“刚毅坚卓”的校训精神和“爱国、民主、科学”的优良历史文化传统,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情况、联络感情、互相砥砺、共同进步,促进教育、科研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改革、建设、发展献计献策,为祖国的文明、民主、富强、繁荣、进步与统一贡献才智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教育厅。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768号云南师范大学;本会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海内外云南师范大学校友,促进校友组织建设,组织、指导、开展校友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校友聚会,开展科技协作、文化交流及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充分发挥校友会作为母校与社会各界联系的信使、桥梁作用,为校友回馈母校搭建平台;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和毕业生就业渠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促进学校与地方的教学、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三)团结广大校友增进对母校的了解,关心母校的发展和建设,发挥校友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协助母校征集校 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争取各项支持,为母校在科技、经济、人才需求方面提供信息和参考,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

(四)建立校友综合信息资源库,充分利用母校和校友的优势,为云南高校、有关部门提供人才服务和智力支持等;

(五)整合校友资源,倡导和组织校友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社会救助和为母校在读贫困生、校友、毕业生提供爱心帮扶等;

(六)为老校友发挥余热、中青年校友职场发展、项目合作牵线搭桥,提供信息、人脉服务;

(七)组织和搜集、整理校友名录、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辑、印刷《云南师大校友通讯》等校友书刊,建设和维护校友会网站,以各种方式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情况,通报校友在各条战线上取得的成就,搭建校友交流、合作、发展平台;

(八)依法依规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云南师范大学校友:

凡在云南师范大学(含西南联合大学、国立昆明师范学院、昆明师范学院、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教育学院、云南省银行学校等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及具有云南师大学历(含本科、专科、研究生、进修生、函授、夜大学生、短训班、学习班等种类))的毕业生或肄业生。

曾在云南师范大学各个时期任教、任职者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五)非本会会员而对云南师范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六)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线上或线下注册登记;

(四)由理事会造册备案;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会团结、信誉;

(六)遵守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本会发展;

(七)为母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122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